(第三篇完)
注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以诈术缔结无效或得撤销之婚姻,因而致婚姻无效之裁判或撤销婚姻之裁判确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和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亦同。
企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注二: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妨害风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诉:一 本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
二 配偶或其直系血亲尊亲属。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诉。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诱人之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亦得告诉。
刑法第三百十二条之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得为告诉。
注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检察官参酌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以缓起诉为适当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缓起诉期间为缓起诉处分,其期间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算。
追诉权之时效,於缓起诉之期间内,停止进行。
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於前项之停止原因,不适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於缓起诉期间,不适用之。
注四:
缓起诉效力等同於不起诉
注五: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
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项: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过书。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四、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
五、向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四十小时以上二百四十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
六、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
七、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
检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项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项,应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并得为民事强制执行名义。
第一项情形,应附记於缓起诉处分书内。
第一项之期间,不得逾缓起诉期间。
注六:
有看神剑闯江湖的好孩子都会知道这句话是出自比古师匠的^^注七:
有看过圣斗士星矢的好孩子都会知道的^^~~
~~~ 桃花浪人记事~~~
(4)
未成年的柜台小姐
by:DeadChild
补习班为了让中途加入补习的学员以及请假者可以在进度上不至於有落后之情形,因此有了录影带补课制度。一般而言都是由柜台小姐兼任出借与保管之工作,这一家补习班则是在原有柜台外独立设置了一个影带管理室,由另一位小姐来负责出借与保管之工作。
因为我是中途加入的,所以每天都需要看带子补课赶进度。也因此天天跑影带管理室借带子,更是因此和负责出借及保管录影带的那位小姐很快就混熟了,在休息时间也常跟她聊天打屁,倒也是挺惬意的。
由她挂在胸前的名牌,可以知道她叫做班琼琳。班姓,算是相当少见的一个姓氏。和她混熟后以及逐渐深入的聊天,也大概知道她的一些事情,她是今年刚考上高雄某着名私立五专的准五专生,今年才十五岁。虽然家境算是小康,不过还是想要自己付一半学费与生活费,而来补习班打工的。刚好班主任又是她母亲的闺中密友,因此就来这里打工了。
班琼琳,身高一百六十七公分,以一个十五岁的女孩子而言,算是相当高的了,也有着一副好身材,发长及肩,有张可爱的娃娃脸,戴着一副眼镜,平日嗜穿连身长裙装,所以虽然连身长裙装可以将身材表现出来(尤其是上半身),可是却又不暴露,包得挺紧的。所以不似穿着清凉性感,甚至可以说相当程度暴露的女孩子那样,让人有想入非非的念头。而我也没有想过,因此会和琼琳发生亲密关系,实在也是让我相当地意外和不解。 |